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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如何使用抵价券(现金抵用券使用说明)

导语:一年一度的“双11”又来了,商家们的各种打折宣传、优惠活动让人心动不已,每年的双11都制造了大量的交易,即满足了国人的生活需求,也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日渐增多,那么怎么解决了?

 

自从天猫率先在每年的“11.11”日举办大规模促销活动后。“双十一”已成为中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年度盛事,不仅影响着中国人的生活,也成了在全世界享有盛誉声誉地购物节日。每年在“双十一”前后,都有大量的线上及线下的商家推出各种各样的打折优惠,形式也越来越多,有电子优惠券、有抵价券、有红包、有秒抢价,如此众多的好处让每一个消费者开心购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虚假的优惠、抵价券无法使用,红包领了用不了,秒抢价根本就抢不到,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双十一”的声誉,也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案例介绍

 

2019年11月 “双11”期间,李某参加了浙江某网络公司运营的 “双11预售”活动,其按照活动要求于2019年11月11日前陆续在线预付40件商品定金共计1140元,应付尾款5420.81元,合计金额6560.81元。

11月11日李某开始支付所购商品尾款,却仅成功付款一笔,其余均未能完成尾款支付,与浙江某网络公司客服联系后,浙江某网络公司将相关预付订单中的22笔支付尾款时间成功延长至2019年11月12日23:59:59,但后续仅有一笔成功付款购物的,李某亦于2019年11月12日1:15分申请了退款。

现李某认为其下定金是与浙江某网络公司签订了事实的买卖合同,由于浙江某网络公司的原因,其没能成功支付尾款,导致其未能如期享受到“双11预售”活动中的红包、抵价券、折扣等促销优惠,给其造成损失。

2021年9月24日李某向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某公司赔偿损失7026.0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632元(暂计);2、某公司通过其使用的某微博平台官方账号公开向宋某赔礼道歉;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5500元由浙江某网络公司承担。

 


 

律师讲法

 

01

网络购物中红包、抵价券、折扣等促销优惠在法律属性是什么?

网络购物中商家或平台发放的红包、抵价券、折扣等为促销优惠实质上是平台、商家、客户三方共同确认的附生效条件的民事契约,是人们在履行了必要的条件后获得个人利益增值的一种方式或途径。在法律属性上属于基于合同的虚拟权益。

 

02

红包、抵价券、折扣自己不用可以要求平台或商家赔钱吗?

 

“双十一”优惠活动主要源于消费者可以更多地使用优惠券、红包、折扣等虚拟权益,这些虚拟权益在商品实际购买时才能发挥相应的作用,其性质并不等同于现实货币,在未被实际使用的情况下,并不能换算成同等价值的人民币直接给予支付。

 

03

因未能使用红包、折扣、抵价券产生的损失能索赔吗?

 

因为不能享受“双十一”促销付定金立减、店铺优惠和购物津贴后的优惠价与商品原价之间的价差确实构成了消费者的损失,但要想索赔,需要考虑造成损失的原因来自何方。

如果商家是虚假陈述,红包、折扣、抵价券在“双十一”期间根本就不能使用,或限定的商品非因系统原因无法购买,那么消费者是有权起诉商家承担违约责任的。

但如果是消费者自身原因,或约定的免责事项造成的原因,那么法院是不会支持这样的主张的。

 

律 师 感 言

 

网络购物改变原有的商业形式,即便利了消费者,也促进了商品的流通,这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同时,新的模式的产生总是会带来新的问题,商业上的创新总是会远远早于立法,而解决创新带来的问题,促使新型的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则是法律的功能,本案首次以判决的形式定义购物平台发放的红包、抵价券、折扣等促销优惠的法律属性为虚拟权益,这对于网络电商的健康发展,对于中国亿万消费者来说,无疑又提供了新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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